

一、典型案例
1.某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在黨組會上對全市“A級景區分時預約系統”搭建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集體研究,以“資金量不大、時間緊”為由就直接將項目交給一家“熟悉的企業”去做,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
2.某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主任劉某某以召開社區“兩委”班子會的形式集體研究利用購物打折結余款辦理購物卡方式截留公款,其本人累計親手辦理購物卡433張,總面額為28.38萬元,再用購物卡采購商品慰問社區志愿者,為社區“兩委”人員違規發放福利,并將價值11.45萬元的購物卡與部分社區“兩委”人員進行瓜分,其本人占有5萬元。劉某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他參與集體決策的多名“兩委”人員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警告等處分,涉案款項全部予以收繳。
3.某市屬國有企業二級企業近年效益較好,個別干部向企業領導提議,給參與項目的人員適當發點獎金。在明知“不允許在薪酬管理規定之外發放任何津貼補貼”規定的情況下,該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經集體決策后,分多次以“市場化項目支持費”和“培訓勞務費”名義發放了700多萬元獎金。這些獎金并未納入企業薪酬預算總額,也未報上級企業核準,是在薪酬管理規定之外發放的津貼補貼。此外,該企業未嚴格審核發放對象,甚至一些沒有參與市場化項目的員工也拿到了獎金,所謂的“激勵”成為了普惠性的福利。最終,負有責任的14名黨員干部被給予了相應的處分或處理,該企業黨委書記被追究主體責任,違規發放的獎金也已全部退還至該企業賬戶。
4.某縣某鄉黨委原書記柳某某被商人“圍獵”之后,為了“投桃報李”,通過集體研究,違反相關工作規定,將多個扶貧工程項目指定給為自己輸送過利益的商人實施。柳某某“一言九鼎”,其他班子成員或是礙于情面或是迫于一把手的“威嚴”,每次表決都一致“同意”,所謂的集體決策成了柳某某個人意志的附庸。柳某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
二、紀法條款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條: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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